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证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教育部办公厅 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购买优惠火车票的通知》(教学厅函〔2023〕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证是学生的学籍身份证明,新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发放学生证。
第三条 学生应爱护、妥善保管并规范使用学生证。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即失效,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由于转借或送给他人使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学生每学期应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缴纳学费后凭发票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院在学生证注册栏内盖章注册,未盖章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五条 学生证内容如因个人信息变更等原因需要修改,或因学籍变动、延期毕业等原因需延长学生证有效期,须持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学生工作处办理。
第六条 需补办学生证的学生需填写《武汉传媒学院补办(换领)学生证申请表》,于每个月10号(节假日顺延)到所在校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补办手续。学生补办学生证需缴纳一定的工本费。
第七条 学生证补办期间《武汉传媒学院补办(换领)学生证申请表》学生联可作为学生身份临时证明。临时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作废。
第八条 我校在校学生在铁路12306客户端学生专区中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和与学生证上一致的优惠乘车区间,经铁路12306系统与学信网进行线上信息比对,完成学生优惠资质核验后,即可享受火车票优惠购票政策。
第九条 一个学生只能持有一个学生证。凡利用补发学生证机会获取多张学生证、擅自更改学生证上信息等情况或利用补证机会为他人办证者,均属违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学生证管理暂行办法》(院学字〔2013〕80号)同时废止。